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0號
- 抗告人
- 即受罰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裁處罰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1第1項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0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裁處罰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1第1項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