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鳳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因99年度國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因99年度國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