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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訴人與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10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65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977,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