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訴人與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10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65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977,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