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因99年度建字第
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8,334,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4,08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