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52號
- 再抗告人
-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訓誼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賈惠安間聲請另行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
對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
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規定,再
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查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
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