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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楊國精黃文進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52號

再抗告人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賈惠安間聲請另行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

對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

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規定,再

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查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

定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檢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