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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70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銘黃炫中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70號

再抗告人
周瑜芬

再抗告人因99年度抗字第270號清算完結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

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再抗告人未據非訟事件法第17條

規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亦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㈠、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㈡、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7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