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70號
- 再抗告人
- 周瑜芬
再抗告人因99年度抗字第270號清算完結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
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再抗告人未據非訟事件法第17條
規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亦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㈠、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㈡、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