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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10號

上訴人
張瓅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