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張瓅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1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