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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蘇甘霖即李蘇.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理人
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蘇甘霖(即李蘇甘霖)自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8年12月 7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另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債務人之更生方無履行可能,餘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未到場亦未具狀表示意見}。而聲請人於99年 3月17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2,959,241元債務,僅願分 8年96期每月償還8,000元,合計768,000元,償還百分之25.9526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93年4月60,000元、93年5月41,680元、93年6月130,000元、93年 9月72,550元、93年10月20,000元、94年2月93,150元、94年 3月40,000元、94年5月20,000元、94年 6月30,000元、94年11月40,000元、94年12月21,000元)、信用貸款(94年7月 8日100,000元)、代償債務(92年 2月21日50,000元)、百貨公司(遠東百貨、新光三越百貨9次、機場百貨、廣三崇光百貨3次)、服飾(小港仔歐洲名牌服飾7,300元、2,700元)、娛樂 {築蝶茶藝館(4,620元)、金享亮商務KTV(4,000元、26,60 0元、5,900元、13,000元、5,300元)、得藝人生視聽理容名店(7,200元)}、旅遊(金廈旅行社14,800元)、銀樓{亞洲銀樓(20,000元)、金玉山老銀樓(57,000元、2,66 8元)}、電腦{順發3C(11,500元)、全國電子(23,315元)}、電訊(和信電訊、東信電訊)、飯店(富世比大飯店、米堤汽車旅館、愛萊汽車旅館)、其他(家禾利國際貿易公司)(其他小額、大賣場未列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8年12月 2日訊問時自陳信用卡之前是我在用,之後借給老朋友的小孩使用,理容名店是我卡片借給我朋郭挺宏,他現在人跑到大陸,都聯絡不到人。百貨公司的消費,如困是新光三越百貨是我刷卡買衣服,其他百貨公司消費不是我,服飾店也不是我。銀樓也是我朋友(己○○的女婿)沒錢,買金飾換現金,我都是幫助人,順發3C買電腦是刷給我兒子,全國電子我不記得了,汽車旅館的消費我不知道,應該是阿宏消費的,金廈旅行社是刷卡給己○○去大陸,94年7月8日荷蘭銀行信用貸款10萬元是借給己○○的兒子,93、94年間預借現金都是借給阿宏和代理人的小孩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且欲將借卡、借錢予他人使用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明顯不公平,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尚有山葉牌機車(2000年)一輛,及舊理髮器具一批,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器腳車之耐用年數為 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而上開機車已使用達10年 ,已無太多殘值,矧債權人於99年 3月31日債權人會議時亦同意上開財產不處分,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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