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能春
陳春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承發因99年度訴字第2166號履行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6號
陳春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承發因99年度訴字第2166號履行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