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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7號

原告
詠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為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告
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玲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

一、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提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受原告爭點整理狀5日內提相對爭點整理狀到院。如有調查證據事項,請具狀聲請並敘明待證事項及證人或證物資料(詳如第一次開庭通知所載)。

二、本件原告應於爭點狀中敘明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以利爾後訴訟程序進行。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在台中律師公會登錄證明文件於相對爭點整理狀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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