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7號
- 原告
- 詠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瓊為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 被告
- 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芳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
一、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提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受原告爭點整理狀5日內提相對爭點整理狀到院。如有調查證據事項,請具狀聲請並敘明待證事項及證人或證物資料(詳如第一次開庭通知所載)。
二、本件原告應於爭點狀中敘明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以利爾後訴訟程序進行。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在台中律師公會登錄證明文件於相對爭點整理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