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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林玉珠

      呂黃翔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憶萍等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99年11月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未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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