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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8號

確認出資轉讓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乙○○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9年度訴字第648號確認出資轉讓行

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出資轉讓行為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