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乙○○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9年度訴字第648號確認出資轉讓行
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8號
乙○○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9年度訴字第648號確認出資轉讓行
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