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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銘李慧瑜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採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99年

度選字第2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