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9號
- 上訴人
- 吳効憲
- 送達代收人
- 張麗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因本院99年度醫
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67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因本院99年度醫
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67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