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黃智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甄容等間因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廢止遺產全部
之公同共有關係,並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
割方法應對於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於分割判決一部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03號、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
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故請求遺產分
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
而有所歧異。本件上訴人既對於原審所命遺產分割方法之一部聲
明不服,其上訴效力應及於全部,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按遺產之價
額,依上訴人(即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而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之金額如上
訴人105年10月13日聲明,上訴人應繼分比例1/18,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下同)8,640,889元(卷六第四頁背面),應徵第2審
裁判費129,95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