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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黃智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甄容等間因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廢止遺產全部

之公同共有關係,並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

割方法應對於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於分割判決一部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03號、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

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故請求遺產分

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

而有所歧異。本件上訴人既對於原審所命遺產分割方法之一部聲

明不服,其上訴效力應及於全部,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按遺產之價

額,依上訴人(即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而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之金額如上

訴人105年10月13日聲明,上訴人應繼分比例1/18,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下同)8,640,889元(卷六第四頁背面),應徵第2審

裁判費129,95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