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7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7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