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金豐
即原告
林國仁
即原告
郭景琦
即原告
郭芳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賴俊渝

      賴朝銘

      賴清云

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467,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42,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