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金豐
- 即原告
- 林國仁
- 即原告
- 郭景琦
- 即原告
- 郭芳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俊渝
賴朝銘
賴清云
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467,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42,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