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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字第11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姚潤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353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潤學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7日凌晨0時43分許、及同年月10日5時2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里○○○街0號9樓之7。

㈢行為:被移送人與證人黃森祐間為鄰居關係,雙方有訴事件且長期不睦,被移送人藉此事端於上開時間朝證人黃森祐住處門口潑灑不明液體而滋擾證人黃森祐其住戶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經合法通知未到案說明,惟上開事實經證人黃森祐於警詢時之證述其與被移送人間為鄰居關係,因與被移送人間有糾紛曾訴訟,另被移送人現遭社區管委會提出惡鄰條款訴訟中,被移送人為此藉端挾怨報復,於上揭時間朝其住處潑灑不明液體而滋擾其住戶安寧等語外,並具體簽名指認及提出監視器錄擷圖10幀等附卷可稽,

㈡依上開證人黃森祐之證述及具體指認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移送人曾因持剪刀剪斷而毀棄損壞證人黃森祐其住處外之對講機及網路線,經證人黃森祐提出刑事告訴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被移送人拘役40日,另被移送人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第3款之規定,遭其社區提出強制遷離之民事訴訟事件,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597號民事判決被移送人敗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此核與證人黃森祐上開證詞及所提出之監視器錄擷圖10幀一致,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等情,顯見被移送人向證人黃森祐住戶前潑灑不有液體之行為係藉端滋擾住戶之事證明確,被移送人其行為確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依法應予處罰。

三、按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移送機關通知單合法送達前,被移送人係前後二次違反同條款之規定,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及其精神狀況、年齡、教育程度,與手段、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已破壞社會安寧秩序,然被移送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等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4條、第2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字第11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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