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秩聲字第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筱涵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王紫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15739號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於111年4月26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15739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紫萱(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1年4月4日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住處,以敲打牆壁、甩門之方式製造噪音,經民眾向原處分機關檢舉,指派員警訪談鄰居,發現聲明異議人確有長期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事,是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之情形,於111年4月13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15739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對聲明異議人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舉人所稱之噪音係來自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以下大勝街39巷各戶均以號碼稱之)之租客,因社區為連棟建築,噪音才從1號傳至5號。聲明異議人曾多次向1號租客之房東反應,均未見改善。又聲明異議人曾因汽車糾紛與5號住戶產生嫌隙,導致5號住戶處處針對聲明異議人,例如,111年4月10日上午,明明是1號租客發出噪音,5號住戶卻報警吵醒聲明異議人,員警見聲明異議人一臉惺忪,便向聲明異議人道歉,改訪談1號租客,該租客已於同年月14日搬離1號房屋等語。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有明定。準此可知,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罰之「噪音」,並非噪音管制法第2條所規範「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所謂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達到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是指使不特定之其他眾人所期望之安寧生活之心理狀態遭受干擾損害。又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81年3月27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參照)。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所載外,另查:

㈠聲明異議人於111年4月4日以前已有多次製造噪音,影響社區住戶安寧之行為,社區多位住戶曾向管理委員會反映此情,管理委員會乃於111年3月25日發函予聲明異議人告知此事,請聲明異議人立即停止製造噪音之行為,有存證信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又員警於111年4月4日接獲社區住戶檢舉,前往社區對聲明異議人之鄰居進行訪談,受訪談之鄰居均表示聲明異議人經常不定時發出巨大聲響等語,亦有訪談筆錄5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9至40頁)。本院審酌聲明異議人之鄰居係長期居住在社區之人,對所聽聞之巨大聲響究竟係由何住戶所發出,均係身歷其境,並且長期觀察確認,所言應可採信。5號住戶果如聲明異議人所述,係因與聲明異議人互生嫌隙,才為不實之檢舉,其他住戶豈有可能在未有任何體驗感受之情況下,一味附和5號住戶之陳述?此顯然與常情不合。足認聲明異議人確有多次製造噪音,妨害社區住戶安寧之行為。

㈡再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供稱:我是為了要反擊大勝街39巷1號租戶的噪音才製造聲音,想讓他體驗被干擾的滋味跟難受等語(見本卷第26頁),可見聲明異議人亦承認曾於111年4月4日凌晨2時許在其3號住處製造聲音,且其製造聲音之目的在於反擊1號住戶之噪音,所製造聲音之音量當然不小;佐以聲明異議人住處之社區為整排連棟之房屋,有社區位置簡圖可考(見本院卷第49頁),則聲明異議人在其3號住處發出巨大聲音,衡情通常會產生共振效應而傳送至相鄰之其他房屋,且聲明異議人製造聲音之時間係發生在半夜,當時社區住戶應該均已入睡,聲明異議人所為自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所規定「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原處分機關依前開事證,對聲明異議人處以罰緩,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時始辯稱噪音係1號租客所發出云云,乃事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所為噪音確實已達於一般人難以忍受之程度,而有妨害公眾安寧之情形。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並考量聲明異議人違序之情節,對聲明異議人處以罰鍰2,000元,於法自無不合。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異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秩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