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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正中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陳雅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月5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1285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雅雯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2年11月23日20時19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日期2023/12/03、18:00)3張,分別以1張2600元及2張80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㈢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臉書對話內容。

㈣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  量│
├──┼──────┼───┤
│ 一 │門票        │   2張│
│ 二 │現金(新臺幣)│2600元│
└──┴──────┴───┘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秩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