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二二三四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二二三四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一行「苗栗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在第二行執行完畢後增補「(曾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因公共危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判決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及「復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一時三十分許,飲酒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X9-2577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應更正為「復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