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О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О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聲請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將聲請書內有關「周瑞峰」之記載,更正為「周瑞峯」;另將犯罪事實欄第一、二行關於「甫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更正為「甫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畢」。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著手竊盜尚未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