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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О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聲請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將聲請書內有關「周瑞峰」之記載,更正為「周瑞峯」;另將犯罪事實欄第一、二行關於「甫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更正為「甫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畢」。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著手竊盜尚未得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О四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