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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五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五二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凌晨三時,已飲用黃酒一瓶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JV三-二六七號重型機車,」,應更正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凌晨零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一段三三一號四樓之二住處飲用黃酒後,已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JV三-二六七號重型機車,嗣於同日三時許,」,及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五二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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