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五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五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凌晨三時,已飲用黃酒一瓶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JV三-二六七號重型機車,」,應更正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凌晨零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一段三三一號四樓之二住處飲用黃酒後,已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JV三-二六七號重型機車,嗣於同日三時許,」,及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