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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一七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一七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分

一社維字第0九三0000二七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扣案如理由欄末項所載之物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十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北區不知名家庭式應召站。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不知名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賣淫記錄表。

(四)扣案保險套二枚、潤滑劑一瓶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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