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一七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分
一社維字第0九三0000二七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扣案如理由欄末項所載之物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十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北區不知名家庭式應召站。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不知名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賣淫記錄表。
(四)扣案保險套二枚、潤滑劑一瓶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