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515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7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05月15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68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臺仟貳佰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5月6日15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與惠來路口(2007台客嘉年華會場旁)。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2007台客搖滾嘉年華會」門票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方其珍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邱華文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自製紙招牌紙板「台客門票490」影本各1份、照片5幀附卷可稽。
(四)查獲「2007台客搖滾嘉年華會」門票3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
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
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
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