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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51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5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7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05月15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68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臺仟貳佰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5月6日15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與惠來路口(2007台客嘉年華會場旁)。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2007台客搖滾嘉年華會」門票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方其珍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邱華文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自製紙招牌紙板「台客門票490」影本各1份、照片5幀附卷可稽。

(四)查獲「2007台客搖滾嘉年華會」門票3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
      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
      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
      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51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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