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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60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鐘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60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丙○○

      乙○○

      丁○○

      戊○○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6月5日中分四偵字第09600148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丁○○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戊○○、甲○○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乙○○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丙○○、丁○○、乙○○、戊○○、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5月31日下午4時0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里○○路○段305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丙○○、丁○○、乙○○、戊○○、甲○○於前開時地叫囂挑釁,意圖鬥毆而聚集及不特定人約30餘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丙○○、丁○○、乙○○、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許家銘、許深湖於警詢時之證言,被移送人丁○○於警詢時供稱係被移送人丙○○因故與人有爭端而受託並帶人前往現場,另被移送人乙○○、戊○○、甲○○於警詢中供稱帶頭前往者為被移送人丁○○。

㈢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現場處理員警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圖各一份附卷可稽。

三、查被移送人戊○○、甲○○、乙○○等三人,係受被移送人丁○○之邀而前往,審酌其違反之動機與目的及依其違反程度而裁罰,另被移送人乙○○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第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鐘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60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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