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1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2月20日以中縣太警偵字第09600517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0月下旬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附近之某KTV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甲○○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復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2007年10月30日、實驗編號:0000000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三)經警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