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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鐘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2月20日以中縣太警偵字第09600517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0月下旬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附近之某KTV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甲○○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復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2007年10月30日、實驗編號:0000000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三)經警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鐘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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