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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