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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原告
北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興

原告因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其於返還牌照等所得之利益價額),以

為應繳裁判費之數額依據(並應依數率繳交),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