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 原告
- 北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興
原告因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其於返還牌照等所得之利益價額),以
為應繳裁判費之數額依據(並應依數率繳交),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其於返還牌照等所得之利益價額),以
為應繳裁判費之數額依據(並應依數率繳交),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