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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黃財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353元(即000000-0000=636353),應徵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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