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李迎新
- 訴訟代理人
- 李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6,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6,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