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
- 上訴人
- 盧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玉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