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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

上訴人
盧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玉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