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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

原告
許佳琳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告
曾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確認下列事項:

一、本院漏未盡闡明義務:本件原告起訴狀與102年9月4日狀載訴之聲明不合,請原告確認應以何者為準,亦即確認部分究係撤回,或有何其他主張,此部分因涉及是否有訴外裁判之虞,爰請原告以書狀陳明。

二、又本件兩造於審理中,均有和解意願,且對於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及相關衍生爭執部分亦均有意一併解決,實有助紛爭一次性解決(可避免兩造於本院判決後尚須另行訴訟),初觀兩造爭執關鍵僅在於給付費用之定義、數額,而此尚非不可再行斟酌,爰請兩造陳明是否尚可進一步協商,以使本院得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