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
- 原告
- 許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趙惠如律師
- 被告
- 曾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確認下列事項:
一、本院漏未盡闡明義務:本件原告起訴狀與102年9月4日狀載訴之聲明不合,請原告確認應以何者為準,亦即確認部分究係撤回,或有何其他主張,此部分因涉及是否有訴外裁判之虞,爰請原告以書狀陳明。
二、又本件兩造於審理中,均有和解意願,且對於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及相關衍生爭執部分亦均有意一併解決,實有助紛爭一次性解決(可避免兩造於本院判決後尚須另行訴訟),初觀兩造爭執關鍵僅在於給付費用之定義、數額,而此尚非不可再行斟酌,爰請兩造陳明是否尚可進一步協商,以使本院得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