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30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陳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