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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25號

原告
李茂森
被告
焦靜薇
被告
林國裕
被告
蔡政峯
被告
許順鴻
被告
邱煒思
被告
潘承宗
被告
楊宸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2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