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80號
- 原告
-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錫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枚及費用新臺幣(下同)800元,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