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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80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80號

原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錫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枚及費用新臺幣(下同)800元,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8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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