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鎔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廷
- 被告
- 陳曉慧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21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以:被告現在才找到正職工作,有誠意要償還,希望可以延長償還期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且被告依約應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期限已屆至,原告是否同意延長償還期限,有待兩造之協商,是被告抗辯尚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