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田雅心

原告
鄭永凱
被告
黃厚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319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1日,經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福哥」之成年男子之邀約,加入以「福哥」為首之詐騙集團,於該集團中負責提領詐騙所得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而與「福哥」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先於同年月3日或4日,在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段不詳地址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自己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金融交易憑證及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交予「福哥」,作為其將所提領之贓款存入後供「福哥」進行線上轉帳作業之帳戶。隔數日後,「福哥」經由不知情之貨運業者以包裹郵件將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寄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臺中八國站」交予被告,作為聯繫提領詐騙款項之用;「福哥」再以上開包裹郵寄方式,將訴外人柯智文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交予被告。嗣由「福哥」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於102年9月4日19時6分許,以電話詐稱之前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分期繳款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於102年9月4日19時47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26,123元至上開柯智文之人頭帳戶內,該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向原告詐得財物後,再由「福哥」及該詐騙集團中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進仔」、「風」之成年成員,以大陸地區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上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指示擔任車手之被告,持「福哥」所寄送之上開柯智文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向原告詐騙所得款項。嗣經警發覺被告提領款項行跡可疑,經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於102 年10月10日2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執行搜索而查獲,始悉上情,被告之共同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26,000元之財產損失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易字第352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因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529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述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52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