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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原告
佳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生
被告
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