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 原告
- 林志達
- 被告
- 林子殷
- 訴訟代理人
-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2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因訴外人黃敏哲涉有偽造以原告名義簽發本件本票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訴字第12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審理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茲兩造同意本件於上開刑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故而本件非俟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