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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原告
林志達
被告
林子殷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2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因訴外人黃敏哲涉有偽造以原告名義簽發本件本票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訴字第12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審理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茲兩造同意本件於上開刑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故而本件非俟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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