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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54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旭和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旭和所得遺產之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86元,及其中新臺幣10,599元自民國103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旭和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54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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