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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楊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7日星期五下午2點08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