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綉雲
- 即被告
-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善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93,100元(金額詳如附
表一、二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1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民國) │(新臺幣)│ │ │ │ ├───────┼─────┼───────┼───────┼─────────┤ │101年12月31日 │10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6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1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2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3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14,093,100│102年12月31 日│NO288199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元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0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附表二: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民國) │(新臺幣)│ │ │ │ ├───────┼─────┼───────┼───────┼─────────┤ │101年12月31日 │20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4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10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5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