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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1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綉雲
即被告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被上訴人
即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93,100元(金額詳如附

表一、二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1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民國)   │(新臺幣)│       │       │         │
├───────┼─────┼───────┼───────┼─────────┤
│101年12月31日 │10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6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1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2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3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14,093,100│102年12月31 日│NO288199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元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5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0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附表二: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民國)   │(新臺幣)│       │       │         │
├───────┼─────┼───────┼───────┼─────────┤
│101年12月31日 │20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4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101年12月31日 │1000萬元 │102年12月31 日│NO288195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
│       │     │       │       │員會、魏有用印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