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396號
- 上訴人
- 王相章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