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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443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瑩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張瑩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8,095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44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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