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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撤銷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何晉傑
被告
博明文教企業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博明法商短
被告
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蔡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和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