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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

上訴人
被告
曹玉慧
送達代收人
謝宛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