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曹玉慧
- 送達代收人
- 謝宛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