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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1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196號

原告
劉美齡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36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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